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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屬免營業稅範圍,惟產後護理機構所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105年12月2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自今(106)年度起,本所已陸續輔導轄區內產後護理機構辦理營業登記及使用統一發票。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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