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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路販賣商品或勞務,小心遭補稅裁罰 |
近年智慧型裝置普及,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愈來愈多人利用網路通訊軟體(如Line、Facebook Messenger)做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通路。 邇來常有被檢舉逃漏稅情形,尤其未公開的網路銷售平台,如於臉書(Facebook)架設粉絲專頁、Line等刊商品貼文,並以私訊接受消費者下單方式進行交易,最容易遭檢舉未辦登記及漏未開立發票等情形。 特別提醒網路銷售業者每月銷售額達一定門檻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營業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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