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為一般申報案件,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應按其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於106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如採試算法申報,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或藍色申報案件,應於106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106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後下載「暫繳建檔申報程式」及「暫繳審核申報程式」,於期限內辦理申報。 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106年9月30日前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且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106年度上半年新開業或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非採試算法之營利事業其應納暫繳稅額在2,000元(含)以下,皆不須辦理暫繳申報也不用繳納暫繳稅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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