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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
財政部106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廢止財政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原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並已實施32年之久。為維護租稅公平,重新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免徵營業稅。(二)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班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三)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恢復課徵營業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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