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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取自配偶贈與之房地如何判斷新舊制交易損益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個人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適用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但出售取自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認定是否適用新制課稅。 如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據以判斷新舊制之適用。 舉例說明,甲君在98年4月20日購入A屋,於105年3月15日贈與配偶乙君並完成移轉過戶,乙君在106年1月10日出售該屋並完成移轉過戶,乙君出售之房屋雖為105年3月15日受贈取得,惟房屋取得日應以甲君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即98年4月20日)故不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報稅,應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併入106年度綜合所得稅(107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唯如屬適用新制者,不論交易之房屋、土地課稅所得為0元、虧損情形或為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核算無稅額者,仍應於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因漏未申報或逾期申報而受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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