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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依相關稅法加計之利息得認列利息費用 |
財政部106年1月3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下列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一、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 二、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 四、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 五、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 說明,稅法有關加計利息之規定,應屬營利事業負擔之成本費用,得以費用列支。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於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可適用新修正規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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