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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新制申報注意項及未申報常見類型表 |
自105年度房地合一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來,個人出售房屋或土地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比率仍偏高,該所就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提醒民眾於出售房屋或土地時檢視是否有下列情形,未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儘速主動辦理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短漏報所得,於核課期間經稽徵機關查獲買賣所得,有短、漏報所得之情事,除補稅並將處以罰鍰。 該所進一步表示,房地合一新制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如下: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該筆交易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誤以為交換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五、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六、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簡稱奢侈稅)規定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七、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八、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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