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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免辦結算申報之規定 |
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舉辦宗教活動已取得收入,是否免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應視其收入性質是否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定。 該所指出,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如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者及宗教團體捐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宗教團體如有販售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及財產出租收入或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以及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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