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行政院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自100年6月1日施行
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年05月04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核定自6月1日施行。其中根據條例中第五條第七款所稱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 營業人銷售合建房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三、 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
四、 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五、 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貳、100年房屋稅將於100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截止。
說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年房屋稅將於100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5月31日前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本期開徵之房屋稅係徵收99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之房屋稅額。
叁、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加班收件時間
說明: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0年5月23日至5月27日、5月30日及5月31日各日中午加班提供申報收件及查詢所得、扣除額資料服務,另5月31日結算申報截止日,亦將延長至當日晚間7時。
感謝客戶大力的支持與配合,
本次營所稅及綜所稅已圓滿申報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