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奢侈稅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經立法院審議於100年04月15日三讀通過。財政部表示,開徵特種貨物及勞物稅,係為健全房市及強化租稅公平,該條例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預計最外06月01日施行。 一、該條例草案住要內容如下:
類別 |
課稅項目 |
課稅門檻 |
課稅時點 |
稅率 |
納稅人 |
不
動
產 |
非自用住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法得核發建照之都市土地 |
持有2年以內 |
按銷售價格課徵 |
1年內15% ,1-2年內10% |
銷售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
高
額
銷
費
貨
物
、
勞
務 |
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 |
300萬元 |
產製品出廠時及進口時,按銷售價格課徵 |
10% |
產製商、收貨人、持有人 |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製品、家具 |
50萬元 |
入會費 |
50萬元 |
銷售時,
按銷售價格課徵 |
10% |
銷售勞務之營業人 |
二、排除課奢侈稅,共11項目包括:
l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一處自住房地、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因強制拍賣、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拍賣等。
l 農舍之移轉,僅排除作農業使用之合法農舍,如非作農業使用之農舍移轉並無排除課稅。
l 預售屋買賣,尚非屬不動產移轉,應按實際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非屬該條例課稅範圍。
l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l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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