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統一發票非開立錯誤不得作廢重開。
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予買受人,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則應先行開立。事後營業人若遺失統一發票則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辦理。
貳、 個人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請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財星記帳士事務所
陳彩雲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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