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之支出不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
價服務,非屬無償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
貳、自有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經查明屬實,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縱未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提醒民眾務須注意。
參、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報稅新制上路
說明:國稅局表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的施行,自104年起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因此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第75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今
(105)年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須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財星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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