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國稅局表示:多數公司都會在召開股東常會時為股東準備一份精美的紀念品,以表示對股東的感謝,但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部分營業人會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屬視為銷售貨物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稅。
貳、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查獲3次將停止其營業
說明:國稅局表示,該轄區營業人日前遭媒體報導銷售貨物時,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並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參、自104年1月1日起,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說明:國稅局表示,自本(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