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公司法已於104年5月20日修正員工酬勞之分派,其修正內容如下:
新增第235之1條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貳、公司章程之修正期限:
已設立公司:最遲於105年6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
叁、未依規定於105.06.30前依法修正章程之效果:
1.基於104年5月20日公司法第235條修案,舊章程有關員工分紅之記載已失所附麗,自不允許再依舊章程辦理員工分紅。
2.又倘公司不依法修正章程訂定員工酬勞之分派,員工因此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員工之損失,係因公司違反法律規定不作為造成,屬私權範疇,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財星小叮嚀:
1.本所已將貴公司103年度盈餘分派計算及製作完成,並派專員於10月底前專程說明。
2.請貴公司預先備妥大、小章及股東印鑑,於盈餘分配通知書用印後交由本所專員帶回。 財星會計事務所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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