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營業人依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發票,誤開為二聯式發票,是否有違反稅法規定。
說明:一、某甲公司案件,國稅局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核有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5,000元處1%罰鍰計50元,惟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是裁處罰鍰1,500元。
貳、 個人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請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說明: 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參、 利用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兌獎輕鬆領獎便利!
說明: 一、該所說明為便利無載具的消費者索取電子發票,財政部已於101年7月推出共通性載具-手機號碼,消費者只要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點選【申請手機條碼】,依指示輸入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提出申請,約30秒手機收到驗證碼簡訊後,再至申請畫面輸入驗證碼,即可產出一組專屬手機條碼;消費者可以自行列印並黏貼於隨身攜帶的個人物品上,購物消費時僅需出示條碼供店家掃描,即可儲存電子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