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 自103年9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19,273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明:一、衛生福利部在103年7月21日修正發布,自103年9月1日起調高兼職所得之取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當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時(目前為19,273元),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該規定適用於所有健保保險對象,因此原須提出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已配合刪除。
二、健保署提醒,在103年9月1日前,扣費單位仍須依現行規定,扣收兼職所得的補充保險費(即除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與無專職工作的學生等弱勢民眾以基本工資為扣取下限外,其餘保險對象以5,000元為扣取下限)。
貳、回饋稅之「所得稅法」條文修正案,於103年6月4日公布,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說明:
一、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 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二)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針對46萬家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
三、配套措施
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由15.8萬元提高至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
四、適用時點
1.本次修正所得稅法有關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之計算,係屬盈餘分配事項,自104年1月1日施行。
2.其餘條文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自104年度施行,於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
財星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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