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取得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貳、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者,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含直系、旁系及姻親)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確實證明者,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叁、自住房屋回覆單請儘速於103年10月15日前回覆,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已於本(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自1.2%~2%提高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則維持為1.2%。 而「自住房屋」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使用認定標準」,必須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1.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務必於10月15日前勾選自住房屋並向任一稅捐處或稅務局回覆,經擇定之自住房屋仍可維持1.2%稅率課徵房屋稅,惟僅以3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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