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相關規定。
說明:自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已放寬,惟仍須符合相關條件,納稅義務人始可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不再受原規定之年齡限制。
貳、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者,始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減除。
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在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受扶養之直系卑親屬A君及B君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經稽徵機關以系爭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即A君及B君之父親C君,與申請人未在同一申報戶內,將該筆全民保險費扣除額剔除。
叁、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這些支出是否可以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說明:營利事業已依法成利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它費用科目列支。至於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可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如果職工福利科目超限,超過部分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財星會計事務所 TEL:04-22110513 FAX:04-22114767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