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營利事業應如何避免取得不實發票?
說明: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導致被稽徵機關處罰案件時有所聞。營利事業雖然主張確實有買賣交易並支付款項,但常因不知道所取得發票的開立者並非是其實際交易對象,甚至是虛設行號,最後仍遭到處罰。營業人該如何避免取得不實進項發票國稅局特別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1、要確認並保留實際交易人(即接洽人)之身分資料,並瞭解交易對象的經營狀況,確定賣方就是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2、若非經常往來交易對象,可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其登記狀況及營業項目等資料,了解是否正常。
3、要保存交易相關憑證,如訂貨單或驗收單、合約書等單據,貨款最好以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或以匯款方式支付,因為以現金支付,較難舉證支付資金流程。
貳、統一發票非開立錯誤不得作廢重開。
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予買受人,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則應先行開立。事後營業人若遺失統一發票則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辦理。
參、已實際送出或兌領之贈品才能列報廣告費。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贈送消費者的支出,可列報為廣告費,但必須注意除了贈品、物品應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外,實際已贈送或兌領部分才能列報為當年度的廣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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