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課徵營業稅。
說明: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商家從事銷售行為並無不同,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徵範圍,除屬免徵營業稅項目者外,均應依該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如違反前揭規定經查獲者,依該法第52條規定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營業稅外,處1至10倍罰鍰,1內年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貳、房屋出租有租金收入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說明:房屋出租應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其計算方式為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舉證必要損失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叁、經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即依法代表公司,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乃具登記之效力。
說明: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但邇來有公司負責人於接獲限制出境通知時,主張其非公司實際負責人,而係受人請託借名擔任名義負責人而申請解除境出限制。由於公司負責人係公司法規定應登記之事項,一經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即依法代表公司,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仍具登記之效力,稅捐稽徵機關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PS: 101年度個人綜所稅第一批退稅,將於7月31日以前撥入指定金融機構帳戶,或是寄發退稅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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