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餐飲業者額外加收小費及服務費、開瓶費,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說明:消費者至餐館用餐,餐飲業者於餐費外加收服務費、開瓶費等,業者仍應於收費時開立統一發票,若業者收款時隱匿上開費用致短開統一發票,一經稽徵機關查獲,依規定,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如經查獲3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並停止其營業。
貳、納稅義務人較易疏失而遭受處罰情形 – 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
說明:竊盜損失、因車禍支付被害人之醫藥費、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核實認列,惟納稅義務人往往申報全額之費用(損失),卻漏報受有保險賠償之其他收入,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叁、未分配盈餘申報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彌補數。
說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項目金額,係指營業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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