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10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自101年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
說明: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1年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應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貳、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時,應依規定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說明: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時,應將取得之賠償金額及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項下,並保留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證明文件以供查核,以免保險賠償收入超過災害損失部分遭補稅處罰。
叁、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登記。
說明: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日後,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也應該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登記。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將處以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財星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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