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營業人勿以「跳開發票」方式開立發票。
說明:所謂「跳開發票」,是指銷售廠商向其上游生產廠商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發票,卻要求上游生產廠商,直接將發票開給銷售廠商指定之營業人。這種跳開發票的逃漏模式,上游生產的廠商、進貨的銷售廠商以及被指定做為開立發票對象的營業人,將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被處以罰款。
貳、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說明: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參、申報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低,稽徵機關得予調整。
說明:國稅局表示,對於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確實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無須證明租金收入數額是否確如調整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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