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是不可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列舉扣除哦。
說明: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
貳、所得稅法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減輕家有幼兒者的稅捐負擔。
說明:政府為因應少子化,並減輕家有5歲以下幼兒者的負擔,已於100年11月9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2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每人可多扣除25,000元。
但訂有排富條款,適用對象排除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納稅義務人不適用之。即所得淨額低於113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的家庭才能適用此項優惠。
叁、保險理賠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說明: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除應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外,部分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後,必須再支付給員工或其他受損者,也就是說,保險理賠款是代收代付性質時,還要特別注意取得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亦應依規定記載並保存該等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
財星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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