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整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貳、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說明: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如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如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
叁、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需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說明: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適用所得稅法第4-1-7條規定: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故無須併入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肆、於出售前拆除都市計畫外土地上之建物,是否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說明:築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例:甲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丁種建築用地(非都市土地),該土地上有一老舊房屋,因乙方要求拆除後始願意購買,甲將該房屋拆除,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滅失後,於100年9月15日與買方簽訂銷售契約,因簽約時出售標的,係屬無房屋之非都市土地,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感謝客戶配合,本事務所已順利將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製作完成,並將於元月份發送於貴公司,以利各所得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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