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呆帳損失屬債權逾期二年者,以存證函送達之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說明: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二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為證明文件。惟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注意正確列報呆帳損失年度為存證函送達年度,非存證函交寄之年度,以免列報年度錯誤,遭到剔除補稅。
貳、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說明: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3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以年度損費認列。
叁、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憑單將於10月底寄發
說明:99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款將於本(100)年10月31日直接撥入納稅人申報時所指定的存款帳戶內;未指定帳戶者,國稅局將於10月31日寄出退稅憑單。本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為本年12月30日,於接到退稅憑單後儘速兌領。退稅憑單金額在5,000元以下者,請攜帶退稅憑單、國民身分證及私章至指定金融機構或臺灣銀行各分行兌領;若退稅憑單金額在5,000元(含)以上者,則需將憑單持至銀行以票據交換方式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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