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壹、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說明: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表示,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企業於日後出售該自用乘人小汽車,係屬稅法規定銷售之貨物,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貳、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存貨及固定資產應視為銷售貨物
說明: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變更後新負責人,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與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款。
叁、營業人不得持虛偽不實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持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應補稅並處罰;如營業人係與非實際交易對象通謀而為虛偽交易,尚有觸犯刑事責任之虞。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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