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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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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營業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 |
- 稅 率:按銷售額百分之五。
- 繳納日期:單月15日之前(一次報繳兩個月)。
- 稅額計算: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應納稅額
例:銷項稅額 100,000 × 5% = 5,000 為代收
進項稅額 50,000 × 5% = 2,500 為預付 5,000-2,500=2,500元為應納
*第十四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就銷售額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第十九條: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例之憑証者。
-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 自用乘人小汽車。
*第三十三條:營業人以進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証,包括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証。(例:水費單、電費單、電話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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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在我境內之營業事業(公、民、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者,皆應繳納。 |
類型 |
計算方式 |
行號 |
自98年05月27日起,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已無需要繳納暫繳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再一併計入計算繳納。 |
公司 |
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暫繳:每年九月份(先暫繳去年營所稅一半)
計算級距: |
級距 |
課稅所得額級距 |
稅 率 |
速算公式 |
1 |
120,000元以下 |
- |
免徵 |
2 |
120,000元~181,818元 |
- |
T=(P-120,000)× 1/2 |
3 |
超過181,818元以上 |
17% |
T=P × 17% |
附註:1.T=稅額 P=課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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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財星公司採用書審,年營業額4,000,000元,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為40,800元
課稅所得額:4,000,000元 × 6% = 240,000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240,000 × 17% = 40,800元
※兩稅合一制度:公司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用以扣抵其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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