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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 112/04/27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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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擴大書審申報的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其申報擴大書審純益率按8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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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112年1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11100697350號令訂定發布「一百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針對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導致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年度、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11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的80%計算。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800萬元,所經營行業別按111年度擴大書審要點適用純益率標準6%,如其110、109及108年度的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900萬元、1,000萬元及1,2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800萬元雖較110及109年度衰退未達30%,但較108年度衰退達33.33%〔即(800萬元 - 1,200萬元)/1,200萬元〕,符合擴大書審要點所訂受疫情影響的適用要件,甲公司在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書審時,可按純益率4.8%(即6%x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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