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之所得,除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可以免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如無配偶或未被列為受扶養親屬,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8月4日死亡,遺有配偶乙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於110年5月間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將甲君109年度所得1,100萬餘元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其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額148萬餘元,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特別提醒,倘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可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結算申報。倘有漏未申報死亡配偶所得情形,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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