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節能電器或車輛汰舊換新所取得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因非屬所得性質,入帳時如購買與申請退稅為同一年者應列為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溼機等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係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至於應歸屬於成本減少抑或費用減少,應視所購買貨物入帳情形而定;如所購買之貨物帳列固定資產,並於同一年度申請貨物稅退稅,則應將退稅款自該資產成本項下減除,按減除後之金額計提折舊;如該貨物帳列為當年度費用,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若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貨物稅,該貨物列為固定資產者,應將退稅款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按減除後之金額,以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則列為申請年度其他收入。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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