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國人有效運用資金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常見獲取海外所得如境外股票型基金發放之股利、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等。納稅義務人與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註:110年度適用之扣除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申報綜合所得淨額40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60萬元。經該局查獲甲君當年度有海外所得800萬元,加計所得淨額400萬元後,已超過扣除額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計算甲君基本所得額1,200萬元及基本稅額為106萬元【(1,200萬元-670萬元)×20%】,並就基本稅額106萬元扣除一般所得稅額60萬元後之差額,核定補徵稅額46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由於海外所得非屬應填發扣繳憑單之所得,導致納稅義務人常因疏忽而漏未申報。民眾應特別注意如有海外所得且基本所得額已超過670萬元者,即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款,仍須受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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