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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10/08/02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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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2.0上路,營利事業出售房地課稅有重大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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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並健全房市,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即房地合一稅2.0新制)修正草案,自本(1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房地合一稅2.0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課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持有期間2年內,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2年,但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期間超過5年,稅率20%,至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修法後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交易持有逾2年之房地所得,稅率35%。申報方式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進一步說明,修法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及課徵個人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以反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 特別提醒,有關土地漲價總數額之減除,明定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以防杜營利事業高報土地移轉現值,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差異規避所得稅負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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