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科技迅速發展,透過網路購物宅經濟儼然成為消費趨勢,個人透過網路以營利為目的之進、銷貨方式,或是透過代銷或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起徵點為8萬元、銷售勞務起徵點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近年來個人網路賣家透過網路平台(如購物商城、拍賣平台、臉書直播等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未隨貨附統一發票或消費者查無稅籍資料等原因,屢遭民眾檢舉。該局呼籲,個人利用網路平台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繳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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