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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10/07/13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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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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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2.0,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房地交易適用範圍-增加兩項課稅標的: (一)、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交易符合前1年內任1日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一半、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50%以上價值由境內房地構成。 二、延長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交易持有 2 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 2 年,未逾 5 年,稅率 35%。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減除上限: 課稅基礎=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四、調降推計費用率,並增訂上限金額:推計費用率由 5% 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倘實際支付費用超過該金額者,納稅義務人仍得自 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五、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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