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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10/03/31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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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朋友合夥開店欠稅,出資額僅1元,財產居然被國稅局禁止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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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商號之合夥人於退夥後,倘合夥期間商號有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仍可就其個人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財政部75年7月30日台財稅第7549651號函意旨,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至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欠繳稅捐,倘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稽徵機關得就合夥人之財產為禁止處分登記。 舉例說明,A君出資1元,與朋友合夥開立甲合夥商號,該商號滯欠109年3-8月期營業稅計20餘萬元,因合夥商號名下無財產,為稅捐保全,故就負責人及合夥人名下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甲合夥商號及A君。而A君認為,所遭禁止處分財產係個人所有,應與商號有別,國稅局應不得就合夥人個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嗣經國稅局提示稅法相關規定及說明後,A君同意繳清合夥期間所生欠稅,該分局遂依繳清證明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提醒,合夥商號依法應納之稅捐,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或提供相當財產之擔保,以免負責人及合夥人名下財產遭到禁止處分。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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