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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 110/01/08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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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預售屋及成屋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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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房價上漲,許多賣方紛紛獲利了結,該分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買賣預售屋及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出售房屋,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為預售屋買賣,因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之「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之買賣係屬財產權利的交易,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君103年買入一戶成屋500萬元,支付相關費用20萬元,後於109年以800萬元出售予乙君,支付相關費用40萬元,出售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100萬元。則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800萬-500萬-20萬-40萬)×〔50萬÷(50萬+100萬)〕};另假設A君於108年2月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500萬元,後於109年6月以650萬元轉售給B君,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A君支付換約手續費等費用10萬元,則A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140萬元(650萬-500萬-10萬)。 該局特別呼籲,自109年12月起,轉讓預售屋及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買賣已列入專案查核,請民眾轉讓預售屋或出售成屋時,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勿心存僥倖,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逕以房屋評定現值標準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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