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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9/03/10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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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所屬外牆、屋頂及陽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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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廈)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的租金收入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說明,如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貨物或勞務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銷售額1%計徵營業稅;惟如平均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適用營業稅率5%,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特別提醒,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的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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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22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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