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已於108年7月24日公布修正,薪資所得計算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擇優使用,相關規定如下: 一、定額減除: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新臺幣20萬元)方式。 二、特定費用減除: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必要費用合計金額高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可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前述得自薪資收入減除之特定費用計有下列3項: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進一步說明,本次所得稅修正條文,自今(1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民眾於明(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納稅義務人如欲選擇特定費用減除方式,應留存相關支出之證明文件,俾於報稅時檢附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