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LOGIN |
|
|
|
|
|
|
|
|
|
|
|
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8/12/09 發佈 |
|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租稅優惠 |
|
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得選擇按「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擇一採用,一經擇定不得變更,每年可抵減之稅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符合前述資格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並應注意法令規定之抵減上限,以免因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