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以增加就業機會,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經濟部等部會在符合國際洗錢防制及國際租稅規範下,共同擬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並自108年8月15日正式施行。 個人及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准於資金專法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匯回境外資金、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適用特別稅率8%課稅;於資金專法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算一年內匯回者(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得適用10%課稅,若於規定期限從事實質投資,並取得經濟部核發之完成證明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繳納稅款之50%(即實質稅率4%或5%)。
特別提醒,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適用資金專法,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臺商應審慎選定課稅方式。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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