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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8/09/30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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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薪資所得計算自108年度起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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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薪資所得計算,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如特定費用減除金額高於定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有關特定費用減除項目有以下三項,並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實質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等原則,且每項減除以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1.職業專用服裝費: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2.進修訓練費: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3.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特別提醒,定額減除或採特定費用減除自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開始適用,採擇一擇優,不可同時採用並列報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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