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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8/06/19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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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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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除了一般民眾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所取得之利息須申報綜合所得稅外,如有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也應於實際收到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說明,個人間借貸行為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但民眾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也往往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而漏未申報該遲延給付所取得之利息所得,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當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及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還會處以罰鍰。 舉例說明,本轄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依訴訟判決自乙君取得損害賠償2,00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290萬元,惟未將該筆收取之利息290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得歸課甲君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法裁處0.5倍罰鍰,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提醒,取自私人之利息所得因非屬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不適用所得稅法關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亦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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