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自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108年度稅率為19%。 該所舉例說明,甲、乙公司皆於108年4月30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解散,108年度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之全年所得額分別為180,000元及600,000元,依所得稅第5條規定,甲公司108年度之課稅所得額180,000元適用19%稅率計算108年度決算應納稅額為30,000元[(180,000─120,000元)Χ1/2]。乙公司108年度之課稅所得額600,000元適用20%稅率計算108年度決算應納稅額為120,000元。 依第75條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當年度取得各類所得之已扣繳稅額,應填寫於申報書第9頁「獨資合夥組織之扣繳稅額(16)」欄位,並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辦理綜合所得稅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修正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課稅所得額級距及速算公式如下: 項次 | 課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 算 公 式 | 1 | 12萬元以下者 | 免徵 | | 2 | 超過12萬元 | 50萬元以下者 | 19% | 1.P在193,548元以下者 T=(P─120,000元)Χ1/2 2.P超過193,548元者 T=PΧ19% | 超過50萬元者 | 20% | T=PΧ20% | 附註: 1.T=稅額 P=課稅所得額 2.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9%,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徵20%。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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