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用為17.1萬元。因此,民眾於今年5月31日前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將前開基本生活費用17.1萬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得出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舉例說明如下,以一家5口(納稅義務人、配偶、未滿70歲的父親、滿20歲就讀大學的女兒以及未滿3歲的兒子)為例,採用標準扣除額24萬元,申報戶內僅有一筆薪資所得200萬元,其基本生活費為85.5萬元(17.1萬元×5人),於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可列報減除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四者合計數為82.5萬元)以外,還可扣除基本生活費之差額3萬元(基本生活費85.5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82.5萬元),再計算應納稅額。 今年因所得稅制優化調整範圍幅度大,建議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系統將依輸入的免稅額及扣除額等基本資料,自行計算出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方便快速,還可避免錯誤。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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