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獨資、合夥組織107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稅務行政作業,獨資、合夥組織於營利事業階段取得之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合夥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計算,並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其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減除。 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上述之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記得在於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出減除,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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