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振國內運動事業發展,最近民眾領到年終獎金,如有計畫捐贈運動員專戶,相關稅捐減免將因捐贈是否指定特定運動員及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之親屬關係等有所不同,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 進一步說明,教育部開立國庫機關專戶存管民眾個人捐贈運動員之款項,個人透過該專戶捐贈,如果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無須申報贈與稅。如果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且其捐贈金額不適用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規定。但是如果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捐贈金額併當年度個人與其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金額,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作為列舉扣除額,超過之金額應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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