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108年免填發憑單適用範圍與以前年度大致相同,惟增加分離課稅憑單,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有關憑單免填發相關資訊,該分局特別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8年1月31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07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二、憑單資料取得管道:(一)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二)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三)稅額試算案件,由國稅局歸戶並試算後,提供納稅義務人。(四)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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