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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7/12/25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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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優化方案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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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修正內容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 配合國際改革趨勢,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無須設置、記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減少徵納爭議。 (二)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1.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但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稅率分3年逐年調高,即107年度稅率18%,108年度稅率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稅率20%,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負擔。 2.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至5%,使對外籌資不易之中小型企業及新創產業能藉保留盈餘累積資本,以應未來轉型升級。 (三)獨資合夥組織免徵營所稅,盈餘直接歸課綜所稅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稅額,營利所得直接併入綜所稅申報,減輕其營所稅稅負。惟若有短漏報所得額,雖無須繳納營所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進一步說明,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營所稅稅率20%(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者,稅率18%),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惟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營所稅加徵稅率仍為10%;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營所稅加徵稅率為5%。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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