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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106/09/20 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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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應依法登記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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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診所除提供專業性勞務行為外,尚有銷售眼鏡,銷售眼鏡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稱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 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營業人如經營旨揭非屬其專業性勞務範圍時,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及應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且未依期限內補辦登記者並得連續處罰。倘涉有違章情事,在未經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可免予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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